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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26號陳龍慶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113橋院雲民柔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龍慶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呂婉甄與陳龍慶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龍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