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877號劉明宗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明宗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明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政義
劉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