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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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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王胥烊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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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友


主    旨:公示送達王胥烊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王胥烊公共危險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王胥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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