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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王胥烊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友
主 旨:公示送達王胥烊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王胥烊公共危險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王胥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