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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000028號俞宸翔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村一
主 旨:公示送達俞宸翔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簡字第28號被告俞宸翔等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俞宸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翌日起發生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7 公示送達函(翌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村一股
以下稿不列印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