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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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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465號洪香蘭之112毒聲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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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賢二


主    旨:公示送達洪香蘭之判決裁定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65號洪香蘭觀察勒戒處分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洪香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貳月。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
     力。
四、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正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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