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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000083號李鈞傑之傳票
主 旨:公示送達李鈞傑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3號李鈞傑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三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許雅如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