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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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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7號被告陳明廉即陳萬生之繼承人之112年8月16日及112年10月4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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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橋院雲民剛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廉即陳萬生之繼承人之112年8月16日及112年10月4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8月16日及112年10月4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3行言詞辯論。
      四、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係通知本案被告應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會同地政事務所勘測。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3-03-02
  • 更新日期:113-03-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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