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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34號被告凌麗玉、凌美汝、凌政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橋院雲民剛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麗玉、凌美汝、凌政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34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6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如收受庭期通知書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原告。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