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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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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09號受刑人黃冠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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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受刑人黃冠斌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9號黃冠斌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黃冠斌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一年交簡上字第一  
        三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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