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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56號陳予晴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力 承辦人:蔡淑貞 分機:65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力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予晴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翁育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正本:陳予晴
副本: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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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