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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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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543號傅嘉慧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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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小字第15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嘉慧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543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69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69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嘉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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