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233號潘思瀚之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良
主 旨:公示送達潘思瀚之通知書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233號潘思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請於文到5日內填寫附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並送回法
院,逾期未表示意見,則為視為無意見。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