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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813號陳萬寶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民柔110年度訴字第8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萬寶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81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8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