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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67號林信廷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8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信廷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867號許林雪玉與林信廷清償
債務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信廷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並自民國97年6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