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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41號劉育君之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113橋院雲民均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育君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41號李春行與郭英發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育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李放所有坐落高雄市湖內區草仔寮段10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湖內區草仔寮段102地號土地,
應分割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欄之比例負
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