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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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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24號胡原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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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友


主    旨:公示送達胡原文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124號胡原文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胡原文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九零
        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股       別:友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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