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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24號胡原文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友
主 旨:公示送達胡原文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124號胡原文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胡原文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九零
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股 別:友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