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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220號柯榮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簡字第2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榮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橋簡字第2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民事法庭8(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