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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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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02號李承恩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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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受刑人李承恩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李承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喜苓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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