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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172號卡西之判決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匡
主 旨:公示送達告訴人卡西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72號戴家政侵占遺失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戴家政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皮夾壹只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雅琪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