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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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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899號葉瓏珈、王耀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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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113橋院雲民創111年度訴字第8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瓏珈、被告王耀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
          2條。
公告事項:
  壹、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99號蘇墾強與蘇銓家等人間分割
      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貳、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瓏珈、被
      告王耀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參、判決主文:
  一、被告蘇王金匙、蘇玉俊、蘇義昌、蘇釗仕、蘇玉瑛、蘇
        中淦、葉瓏珈、高炎洪、高炎輝、高炎耀、高霜雯、林
        錦田、林錦村、蔡蘇梅、蘇茂昌、蘇盛發、蘇玲荻、蘇
        清作、蘇香、王耀霆、王耀慶、王馨瑤、王馨蒂、蘇美
        珠、蘇銀蟬、蘇增吉、蘇清泰、蘇清風、鐘淑娟、黃聰
        能、黃聰慈、黃雅珠、黃聰文、黃猛雄、黃雅珍、黃永
        杰、黃佳琴、黃佳玲、黃湘文、李黃智惠、周永康地政
        士即黃憲三之遺產管理人、謝坤璋、謝淑環、謝淑媚、
        謝淑惠、柯材源、柯村模、柯村忺、柯淑惠、高銘鴻、
        高銘慶、高安榆、高麗香、高麗珠、高麗雀應就被繼承
        人蘇振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
        /10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4.0
        2平方公尺,依附圖及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三、被告蘇建力、蘇進相應分別給付被告蘇銓家、蘇銓興、
        原告、被告蘇王金匙、蘇玉俊、蘇義昌、蘇釗仕、蘇玉
        瑛、蘇中淦、葉瓏珈、高炎洪、高炎輝、高炎耀、高霜
        雯、林錦田、林錦村、蔡蘇梅、蘇茂昌、蘇盛發、蘇玲
        荻、蘇清作、蘇香、王耀霆、王耀慶、王馨瑤、王馨蒂
        、蘇美珠、蘇銀蟬、蘇增吉、蘇清泰、蘇清風、鐘淑娟
        、黃聰能、黃聰慈、黃雅珠、黃聰文、黃猛雄、黃雅珍
        、黃永杰、黃佳琴、黃佳玲、黃湘文、李黃智惠、周永
        康地政士即黃憲三之遺產管理人、謝坤璋、謝淑環、謝
        淑媚、謝淑惠、柯材源、柯村模、柯村忺、柯淑惠、高
        銘鴻、高銘慶、高安榆、高麗香、高麗珠、高麗雀如附
        表二所示補償金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
  肆、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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