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899號葉瓏珈、王耀慶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113橋院雲民創111年度訴字第8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瓏珈、被告王耀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
2條。
公告事項:
壹、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99號蘇墾強與蘇銓家等人間分割
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貳、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瓏珈、被
告王耀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參、判決主文:
一、被告蘇王金匙、蘇玉俊、蘇義昌、蘇釗仕、蘇玉瑛、蘇
中淦、葉瓏珈、高炎洪、高炎輝、高炎耀、高霜雯、林
錦田、林錦村、蔡蘇梅、蘇茂昌、蘇盛發、蘇玲荻、蘇
清作、蘇香、王耀霆、王耀慶、王馨瑤、王馨蒂、蘇美
珠、蘇銀蟬、蘇增吉、蘇清泰、蘇清風、鐘淑娟、黃聰
能、黃聰慈、黃雅珠、黃聰文、黃猛雄、黃雅珍、黃永
杰、黃佳琴、黃佳玲、黃湘文、李黃智惠、周永康地政
士即黃憲三之遺產管理人、謝坤璋、謝淑環、謝淑媚、
謝淑惠、柯材源、柯村模、柯村忺、柯淑惠、高銘鴻、
高銘慶、高安榆、高麗香、高麗珠、高麗雀應就被繼承
人蘇振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
/10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4.0
2平方公尺,依附圖及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三、被告蘇建力、蘇進相應分別給付被告蘇銓家、蘇銓興、
原告、被告蘇王金匙、蘇玉俊、蘇義昌、蘇釗仕、蘇玉
瑛、蘇中淦、葉瓏珈、高炎洪、高炎輝、高炎耀、高霜
雯、林錦田、林錦村、蔡蘇梅、蘇茂昌、蘇盛發、蘇玲
荻、蘇清作、蘇香、王耀霆、王耀慶、王馨瑤、王馨蒂
、蘇美珠、蘇銀蟬、蘇增吉、蘇清泰、蘇清風、鐘淑娟
、黃聰能、黃聰慈、黃雅珠、黃聰文、黃猛雄、黃雅珍
、黃永杰、黃佳琴、黃佳玲、黃湘文、李黃智惠、周永
康地政士即黃憲三之遺產管理人、謝坤璋、謝淑環、謝
淑媚、謝淑惠、柯材源、柯村模、柯村忺、柯淑惠、高
銘鴻、高銘慶、高安榆、高麗香、高麗珠、高麗雀如附
表二所示補償金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
肆、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