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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07號劉翰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7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翰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07號李佳霈與劉翰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