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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499號被告吳宏章之a oe,j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宏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499號吳宏章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吳宏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