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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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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499號被告吳宏章之a o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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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宏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499號吳宏章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吳宏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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