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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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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052號呂泰安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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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村一


主    旨:公示送達呂泰安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52號呂泰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呂泰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村一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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