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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000016號林威志之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地
主 旨:公示送達林威志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被告林威志等等妨害秩
序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刑事法庭5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