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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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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000016號林威志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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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地


主    旨:公示送達林威志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被告林威志等等妨害秩
序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刑事法庭5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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