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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242號何佳儒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小字第2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佳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橋小字第2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5
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