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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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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000002號劉金豹之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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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良


主    旨:公示送達劉金豹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被告劉金豹等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函 稿 代 碼:C055-36 公示送達函(翌日)傳票-文采
股       別:良股
以下稿不列印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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