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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000002號劉金豹之開庭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良
主 旨:公示送達劉金豹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被告劉金豹等傷害等案件
。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函 稿 代 碼:C055-36 公示送達函(翌日)傳票-文采
股 別:良股
以下稿不列印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