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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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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497號李永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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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李永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497號李永峰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李永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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