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1027號NGUYEN XUAN HA (阮春何)、阮氏歡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帆112年度橋簡字第10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NGUYEN XUAN HA (阮春何)、被告阮氏歡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10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NGUYEN XUAN HA (阮春何)、被告阮氏歡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