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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407號蔡鐿顯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小字第1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鐿顯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407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28,985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985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鐿顯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