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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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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02號陳冠涵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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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113橋院雲民元113年度聲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陳冠涵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聲字第2號陳冠涵與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陳冠
        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9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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