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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203號何純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帆113年度橋簡字第2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純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橋簡字第203號給付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1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