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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049號林峻丞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簡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峻丞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204,864元,及其中新臺幣198,080元自民國112年1
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
4,8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峻丞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