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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280號陳文雄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簡字第2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證人陳文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簡字第28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證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證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