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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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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40號黃宇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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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力一  承辦人:王高山  分機:6566
受文者:黃宇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力一113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黃宇靚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書記官  王高山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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