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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000002號林廷彥之傳票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廷彥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被告林廷彥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上午9時55分於
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喜苓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