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114號李承恩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民柔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承恩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二次未到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