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7334號共有人楊程或其繼承人楊添或其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勇字第47334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徵詢共有人楊程或其繼承人楊添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3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榮俊、楊榮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3年3月13日將債務人楊榮俊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623,000元拍定在案。
  二、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公告該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院  長  黃  ○  ○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決行
附表:

112年司執字047334號 財產所有人:楊榮俊、楊榮洲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路竹區
觀音
1054
217.28
公同共有 3分之1
623,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一甲段464-4地號。楊榮俊、楊榮洲等公同共有 3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3,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5年1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其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係共有人所有並由共有人使用中。本院復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105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大仁路398-1號、398號之建物、另有部分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05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105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