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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488號朱玄民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113橋院雲民寬110年度訴字第4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玄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488號王成文與王淑雅等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玄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詳如附件。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香如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