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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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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000014號李永飛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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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李永飛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李永飛公共危險案件
          。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
          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股       別:地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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