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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0號蘇順陸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113橋院雲民淨112年度簡上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蘇順陸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涂承濰與蘇順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蘇順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1,09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㈣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憶葇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