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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442號丘俊發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2年度橋小字第1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丘俊發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4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
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丘俊發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