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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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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442號丘俊發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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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2年度橋小字第1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丘俊發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4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
        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丘俊發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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