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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505號林乃慈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小字第1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乃慈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505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23,858元,及其中新臺幣15,292元自民國113年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858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乃慈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