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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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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18號賴琮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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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小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琮暉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18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36,51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訴訟費用新
          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
          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1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琮暉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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