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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070號郭志祥、何冠璋之判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簡字第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志祥、被告何冠璋之判決正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補充陳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元,及被告
詹承樺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被告郭志祥自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被告何冠璋自民國一一
三年二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
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陳訴狀繕
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志祥、被告何冠璋得
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