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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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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原小字第000024號全慧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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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2年度橋原小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全慧珊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原小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全慧珊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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