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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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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030號謝宜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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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小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宜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30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
        數為九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
        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
        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
        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參元、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宜娟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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