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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8號陸鳳香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113橋院雲民方113年度訴字第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陸鳳香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訴字第78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陸鳳香清償借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陸鳳香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