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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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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000776號潘玉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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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小字第7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玉鈴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77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貳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各以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新臺幣柒仟零肆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玉鈴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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