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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66號林敏郎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小字第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敏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6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敏郎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