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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006號波士多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小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波士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波士多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